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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鸣2平台學生違紀懲處規定

發布時間: 2023-03-18 14:40 點擊數:0

沐鸣2平台學生違紀懲處規定

(2007年8月 10日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什,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沐鸣2學生行為準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沐鸣2平台在籍全日製學生,其他在籍各類學生處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學生處分遵循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原則。
第二章處分種類
    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視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在察看期內對所犯錯誤有深刻認識並有進步表現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現的,可申請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內再次違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畢業年級學生的察看期限,一般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三章違紀行為認定及處理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杜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的;
    (五)進行邪教活動的。
    第七條組織、參加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或以合法學生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盜竊、詐騙財物的,除追回贓款贓物和按價賠償外,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案值在1000元(含)以下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盜竊、故意毀壞孤本、珍貴原版外文圖書或其他學術價值較高的圖書、資料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盜用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結夥盜竊、詐騙財物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和銷贓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以各種形式從事非法經營,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對非法經商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冒用、盜用學院名義從事各種經營、開發活動的,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對參與、組織非法傳銷活動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的,除按價賠償外,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打架鬥毆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尋釁滋事造成打架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致他人輕微傷(含)以上的,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組織、策劃打架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打架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警告處分;致他人輕微傷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致他人輕傷(含)以上的,視情節給於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態發展並造成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作偽證或有意給調查造成困難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提供兇器未造成後果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後果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勾結院外人員結夥鬥毆或持械打人,打架後威脅、恐嚇、勒索財物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有違反公民道德規範或高等沐鸣2學生行為準則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召集或提供場所、賭具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吸食毒品、參與販毒或教唆、誘騙他人吸毒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傳播、復製、販賣非法書刊或音像製品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違反學院規定,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違反沐鸣2網絡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登錄非法網站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製作、傳播有害信息的,視情節給子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破壞網絡安全的,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利用網絡違法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轉借、轉讓、偽造、冒領、冒用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轉借、轉讓各種證件並產生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偽造、冒領、冒用各種證件並產生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偽造公章、成績單、教師簽名和各類獲獎證書、證明的,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子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幹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或休息的;
(二)阻礙學院管理人員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
(三)故意損壞學院消防、廣播或電信等設施的;
(四)故意損壞學院各部門張貼的通知、通告或布告的;
(五)冒領、私拆、隱匿或毀棄他人信件的;
(六)非法竊聽、竊照或竊錄他人隱私的:
(七)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或威脅他人的;
(八)在院內打麻將的;
(九)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的;
(十)在院外登記住宿,擅自夜不歸宿,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條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數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曠課累計10—19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累計20—29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累計30—39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累計40—49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累計50學時(含)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平時曠課按實際授課學時計算,軍訓、勞動、社會實踐、教育實習、專業實習等每天按5學時計算。
     第十七條考試(考查)違紀的,除考試(考查)成績無效外,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實施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8、有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二)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l、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7、答卷答案被認定為雷同的;
    8、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9、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10、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11、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
12、有其他作弊行為及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因個人作弊造成集體重考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凡有本條例之外的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確需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例中相近條款給予處分。
第四章處分程序
    第十九條 違紀處理
    (一)在對學生作出處分之前,由違紀學生所在院(專業)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對違紀學生進行處分時,由違紀學生所在院(專業)依據本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學生紀律處分呈報表》並附學生違紀事實檢討材料及相關證據,報學生處;
    (三)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處審定,報學院備案;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處審核,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報吉林省教育廳備案;
    (四)由學生處出具處分決定書(內容包括違紀事實、處分依據、處分結果和申訴說明等),送交本人。若本人拒不簽字或無法簽字,由班主任(輔導員)及學生幹部現場見證後,視為送交本人。
    第二十條處分申訴
    (一)學院成立由學院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
    (二)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三)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四)從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因不可抗力事由延誤申訴的,申訴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受處分後表現良好、學業優秀,自受處分之日起滿12個月的,可在畢業前申請解除處分。
(一)受處分學生申請解除處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態度端正,確有悔改表現,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表現良好;所在專業學習成績排名在前二分之一的;
2、有特殊立功表現的。
(二)僅因為時間不夠未能在畢業前解除處分的,由本人在畢業前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備案,在畢業後一年內向學院申請解除處分;同時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鑒定材料。
(三)解除處分程序:
1、受處分的學生向所在院(系)提出解除處分申請;
2、院(系)組織調查審核;征求所在班級班主任(輔導員)及學生意見,擬定初步處理意見後報學生處;
3、學生處核準後,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 學生處將學生的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沐鸣2平台學生違紀懲處條例(試行)》同時廢止。其它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